Page 311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11
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第 22 條)。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時,
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
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第 30 條,實務貫徹情形詳後述)。
5
就原住民族之槍彈使用而言,除因獵捕所需而應可自前述規定推知容許之意外 ,因原住民
族槍彈之使用,亦涉及民族尊嚴、生活方式選擇、傳統文化與習俗、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行使等
面向,則於適用如槍砲條例等相關法規時,本法前述規定對於原住民族事務,仍應如前所述具有
優先適用效力,進而對於各該法規內涵之解釋,具有指導效力。立法層面,尤應貫徹本法所明揭
原住民族自治之原則,於相關涉及於原住民族事項之法規擬定過程,程序上應徵詢原住民族之意
6
見並獲其同意。此亦為兩公約所要求(但為我國尚未貫徹)之內涵 。並除於第 6 條外,另應得
7
設置其他自治權限爭議化解機制,並予以實際執行 。至於原住民族事務之司法救濟程序部分,
司法院業經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及花蓮等
8
9 所地方法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 。暫不論此項機制是否符合
法定法官原則之要求,以及該專庭(股)法官是否均已滿足原住民族事務之專業考核,就更加理解
9
並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之正向需求而言,此專業法庭之設置已展現初步成效 。
三、貫徹憲法責任原則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減刑之要求
我國刑罰規範普遍存在過重刑度之問題,槍砲條例之罪尤為釋例。基於具有憲法位階之責任
原則(大法官釋字第 275 號解釋參照)要求,刑事制裁以存在責任為前提,且處罰之輕重應與
10
責任程度相符 。因此,槍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舊法)規定,對於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
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者,不論個案犯罪情節之輕重,均課以五年以上之重度自由刑。致違法情節
輕微之個案,縱因顯可憫恕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刑後,最低刑度仍逾二年六月,無從為易科罰
金或緩刑之宣告(或賦予社會勞動之機會),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此即罪刑相當原則),而
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經大法官以釋字第 669 號解釋宣告違憲。
立法者嗣即依照上開解釋修法,而於同條增立第 6 項規定,該條第 1、2、4 項有關空氣槍
之罪,因情節輕微得予減刑。然上述修法除未整體性調整槍砲條例之過重刑度外,亦未依照大法
官前述解釋意旨,以及對於類似規範客體(如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魚槍及其他具殺
5
對於保障原住民族槍彈使用基本權益之指標性裁判: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93 號判決,亦採相同看法。
6
見前文註 3。
7
對於我國關於原住民族事務之規範應然與實然之落差狀態,即仍僅停留在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宣示相關基本原則之階
段,而未於實際個案具體落實之批判,詳見蔡志偉,人體研究與原住民族集體權:人權規範與發展的新課題,收錄於刑
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5)(法務部編印),2012 年 12 月,頁 107。
8 見司法周刊,1615 期,2012 年 10 月 11 日。
9
從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設立緣起,介紹原住民族文化在台灣社會應受保障之歷來實況,見林孟皇,讓我們重新發現正義—
談設置原住民法庭的時代意義,2013 年 7 月,可自由下載瀏覽網址:
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3397.
10
Vgl. 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Ⅰ, Grundlagen, Der Aufbau, Der Verbrechenslehre, 4. Aufl.,
2006, § 3, Rn. 51 ff.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