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09

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
                   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26 及 27 條分別規

                   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

                   文化之發展。」、「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
                   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

                   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視。」、「凡有種族、宗教

                   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
                   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從上開二公約之明文規定可知,屬於

                   少數族群之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習俗等,國家亦有義務予以保障。
                      關於上述憲法及兩公約規定所提及的多元文化肯定,考量到主流文化並不需要特別提醒國家

                   予 以保障 的實 際情況 , 故其 規範 真意, 實 指對 於如原 住民族 的少數 族群 文化保 障

                   (Minderheitsschutz),對於主流族群乍覺特異之少數族群文化亦予包容。如同國家目標的規範
                   地位般,在我國亦無法以少數權(Minderheitenrechte)遭受侵害為由,訴請(憲法)法院保障

                   其利益。然就此,歐洲人權公約(EMRK)暨歐洲人權法院(EGMR)有啟發性經驗可供我國參

                   照。析言之,在歐洲人權公約中亦如我國般,並無對於少數權之特別保障規定。然而,歐洲人權
                   公約內所保障之相關權利及於所有公約效力所及之人民。另基於該公約第 14 條所要求之歧視禁

                   止(Diskriminierungsverbot),該公約所列舉之權利並應一視同仁,特別是對於少數族群亦提供
                   相同保障。鑒於少數族群之權利易於受損之特質,當少數族群主張其公約權利受損時,並應特別

                   考量其特殊需求及其特有的生活方式。也因此,少數族群之保障需求,即可透過結合現有的公約

                                                                             3
                   權利(如私生活、家庭生活或住居權之保障等)訴由法院加以主張 。
                      據此,我國原住民族之特有少數權利若遭干預,雖無法直接以此訴請法院保障。然應可參照

                   前述比較法例,結合相關的現有基本權利(如因遭宣告徒刑而被干預的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

                   權、第 10 條之居住權、第 15 條之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等),以發揮其實際的權利保障功能。
                   詳言之,得請求各級法院於個案適用法律時,應遵守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要求,合憲解釋各該普

                   通法規,特別是應同時考量前述憲法與兩公約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之國家目標追求與其少數權利之

                   特殊保障需求,於個案正確解釋與適用法律。倘經窮盡普通法院救濟途徑仍有不服,尚得根據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以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前述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及

                   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上述憲法規範及兩公約另提及國家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的同時,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意願(第
                   10 條第 12 項)與自決權。畢竟,文化的尊重以理解為前提。而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理解,自以

                   原住民族自身之意見與抉擇為最重要基準。此項意願與自決權限尊重的要求,就槍彈使用事務而

                   3
                      Meyer-Ladewig, Jens, EMRK, 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 Handkommentar, 3. Aufl., 2011, Art. 8, Rn.
                   44.  關於歐洲法域對於少數權保障之相關國際公約進展,詳見  Grabenwarter, Christoph/ Pabel, Katharina, 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 Ein Studienbuch, 5. Aufl., 2012, § 2, Rn. 2.

                                                           305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