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10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嬸嬸游○英證稱,反訴原告曾送一頭豬,由反訴被告娘家宰殺並煮了三
桌請客,反訴被告沒有回去,是何原因回去,伊不知道等語,是可見反
訴被告所稱之於 66 年 6 月 25 日在其娘家所舉行之結婚儀式,反訴被告
並未在場,則以結婚之當事人一方既不在場情況,且依其所謂殺豬請客
之情形之外觀,實難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係在舉行兩造之結婚
之儀式,自不得認兩造有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故兩造即無結婚之事
實,僅在戶籍上為結婚之登記,依首開說明,自應認兩造之婚姻不成
立。
本訴部分:
兩造所為於 66 年 7 月 4 日結婚之戶籍登記之婚姻關係既不成立,
即無婚姻可離,縱使兩造於 98 年 1 月間所為之離婚登記違反兩願離婚
之法定要式,亦不能使兩造原即不成立之婚姻關係,回復為成立而有效
存在,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在,自無理由。
[最高法院]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
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所論斷,而未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
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
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柒、評析
婚姻關係作為親屬與身分法制的核心要目之一,影響當事人之身分
效果甚鉅,雖言為維持法律之安定與秩序,故關於婚姻之成立與效力具
有強行規範性質。然以婚約與婚姻為身分上之重要屬人事項,本文認為
應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所強調之「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
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探求與其人有最密切之文化關連性規範,
來決定應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