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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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一、訴訟歷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家訴字第 246 號民
                     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家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二、判決結果:

                  一審: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二審:  確認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於民國 66 年 7 月 4 日結婚登記之
                         婚姻關係不成立。原判決廢棄。
                  三審:上訴駁回

              肆、爭點


                (一)本件兩願離婚是否合乎民法第 1050 條規定?
                (二)反訴部分:兩造是否有辦理結婚公開儀式?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原告甲:證人「黃○容」、「黃○龍」之簽名及印文俱係出於偽造。
              顯然違反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需具備書面、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
              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規定,並不發生離婚之效力,兩造婚姻仍

              有效存在。
                  被告乙:兩造離婚協議書上之文字及證人簽章,均由原告所處理。
              其上證人黃○龍、黃○容之簽章是否其本人所為,伊並不清楚。

                二、兩造於二審之補充主張

                  上訴人乙(反訴被告):兩造結婚有公開儀式,有結婚證書可資證
              明。伊結婚時不在場是因為當時即將產子,因此只有反訴原告去伊家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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