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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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宴客。

                  被上訴人甲(反訴原告):兩造從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依修正
              前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兩造無結婚之事實,僅有結婚之戶籍登記,兩
              造間所為結婚登記之婚姻關係自屬不成立,爰依法提起反訴,請求確認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所為於 66 年 7 月 4 日結婚之戶籍登記之婚姻關

              係不成立。

              陸、法院見解

                [一審法院]


                  系爭離婚書上雖有證人黃○龍與黃○容之簽章,然證人黃○龍、黃
              ○容均否認在系爭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見證,與民法第 1050 條之離婚形
              式要件不合,兩造縱已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亦不生兩願離婚之效
              力,從而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應仍存在。

                [二審法院]

                  反訴部分:
                  所謂「公開之儀式」係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儀禮,使不特定
              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最高法院 51 年度台上字第 551

              號判例參照),而所謂定式之禮儀,不論係依循舊式或新式,要必以使
              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就其所行儀式之外表,依一般客觀習慣,立可
              認識其為結婚者始足當之,倘就其現場情狀,無從認識係舉行結婚儀
              式,仍不得認有公開之定式禮儀,即使已為結婚登記,結婚仍屬無效。
              反訴被告承認當時因反訴原告家貧,故男方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惟

              辯稱,有於結婚登記前之 66 年 6 月 25 日由反訴原告買豬送到伊娘家,
              由伊娘家依原住民之習俗殺豬請客,伊之家人有喝豬血,當時伊快要生
              產,所以沒有出席婚禮,只有反訴原告至伊娘家云云。查,反訴被告之
              兄宗○來證稱,反訴原告有買豬至伊家給伊之家人宰殺,伊之族人並煮
              了三桌大鍋菜,此外無掛喜帳之類物品,如果有人獲得什麼獎也會有殺

              豬請客之情形,所以從外觀是難以判斷何原因請客。證人即反訴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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