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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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綜據前開各項說明,本研究對於本件判決結果雖表贊同之餘,僅提

              出下列建議:其一,在採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作為裁判考量時,不該僅
              選擇性適用當事人所提傳統習慣內容作為市民法之補充性規定,使之自
              形成該規範之社會情境中被割離甚至去脈絡化,尚須「回溯調查形成、
              並繼續維護與適用系爭傳統習慣之族群團體,對於該慣習之確實內容、
              適用條件與限制的現在認知,參考其所屬族群或部落、家族之全體性意

              思(而非僅少數報導人),證明其內容、適用範圍、適用條件與例外;
              並探知在現在時空下,該規範之解釋向度是否繼續「扣緊演進(co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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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ansition)」,以決定其確實具拘束力之成分」 。
                  其二,自從我國 2009 年完成內國法化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其後司
              法院復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同步於臺灣
              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九所地方
              法院設立,由專業法官審理涉及原住民族之案件。復為加強保障原住民
              族之司法權益,彰顯司法對多元文化與價值觀的尊重,並落實司法為民

              之改革理念,司法院自 2014 年 9 月 3 日起,指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
              院、3 所高等行政法院,及澎湖、金門、連江以外之各地方法院均須設
              置。司法實務對於原住民涉訟案件漸有「友善」甚至「寬鬆」的態度,
              許多判決內容愈見採以國際人權兩公約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與保
              護,併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習慣近用之保障。然則,本研究雖樂見國

              內實務判決確認原住民之民族身分得作為適用「法域」之嘗試,惟深究
              判決實質之法律適用與解釋,卻多有跳躍式的論述邏輯,而有論者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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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原住民族「普通法(common law)」中程序規則空洞化的困境 ,仍
              有待未來更多實務審判之經驗累積與建構。



              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民法第 982 條、第 1050 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3 條、第 30 條第 1 項


              21  黃居正,註 11,頁 11。
              22  同前註,頁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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