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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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二審法院]

                  法院參酌納稅資料後表示,目前僅有被上訴人壬及其妻子兒女之一
              家人設籍於系爭房屋,並實際居住使用。雖被上訴人方面並未提出相關

              書面資料證明上述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然查:稅捐資料或戶籍資料雖
              僅為行政機關因稅務及戶政管理所需而製作之文書資料,不得直接憑以
              認定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歸屬何人,但並非不得作為佐證予以參
              考。而曾○利之所有繼承人均就系爭房屋由被上訴人壬單獨繼承乙節並
              無爭執,亦核與前述稅捐資料及戶籍資料顯現之客觀情事相符。

                  買賣契約存在與否部分:上訴人雖否認拆除之原因係因買賣之關
              係,然其就系爭土地原有房屋係由部落的人協助拆除,嗣後系爭土地即
              由曾○利占用而興建房屋之事實並未爭執。參酌證人曾○吉、張○福證
              稱:曾○利在系爭土地興建房屋時,部落的人有來協助之證詞,顯見 30
              餘年前,兩造之被繼承人古○星及曾○利在系爭土地上拆除房屋及興建

              房屋時,均由部落的人共同協助,此與當時原住民部落之物資缺乏,仰
              賴部落成員互助之情形相符。如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古○星或上訴人當時
              確實反對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曾○利在系爭土地興建房屋,何以部落成
              員會共同協助在系爭土地上拆屋後又興建房屋?且由曾○利興建而現由

              被上訴人壬享有處分權之系爭房屋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迄今,已逾 30 餘
              年,古○星及上訴人仍在附近居住,上訴人本人亦自 77 年 1 月 16 日已
              以繼承為由而取得系爭土地,如曾○利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何以期間
              古○星及上訴人從未向相關警察或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甚至請部落成員
              協助排解?實與常情有違。

                  借貸契約部分:本院已認定古○星與曾○利間就系爭土地有買賣關
              係存在,本項爭點自無再予審酌之必要。。

              柒、評析


                  本案在外觀上,係導因於當事人雙方對於彼此之被繼承人間之買賣
              是否有效成立,因繼承而延續至下一代之糾紛。然而,此類型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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