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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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二)被告主張


                  當天在場者確實均係被告之支持者,惟該人等均已明白表示對被告
              於該次選舉之支持,則被告對於這些立場鮮明之支持者顯無買票之必
              要,且觀諸被告被起訴係以餐宴為對價請求一定選舉權之行使,誠與一
              般賄選給付相當金錢之情形有違。再者,衡以國內原住民中遇婚喪喜慶

              之傳統習俗,於選舉候選人號碼抽籤後,候選人與其支持者一同慶祝而
              為餐聚,與一般原住民族之風俗民情並無不合,且與投票權之行使無對
              價關係,不宜據此認定有賄選之情節。

                二、兩造於二審之補充主張

                 (一)上訴人


                  證人田○婷所為有關上訴人交付選舉不正利益之證述,屬共犯自白
              之範疇,且有受偵查機關誘導、嫁禍他人獲邀輕典虛偽陳述之可能,除
              證人田○婷之片面證述外,尚應有其他補強證據,始得為不利益上訴人
              之認定。且再按一般買票行賄者,應當隱密為之,始不易為他人察覺,
              本案發生當日○○小吃店內客人甚多,人來人往十分頻繁,又多有外地
              而來之客人,上訴人豈可能於眾人面前公然向眾人買票行賄?顯見上訴

              人自無對其等買票之動機及必要。

                 (二)被上訴人

                1. 接受餐飲招待者,非全然陪同上訴人至鄉公所抽籤之支持者,上訴
                  人辯稱該次屬支持者間正常聚會或犒賞選舉造勢走路工,與事實未

                  合。
                2. 當時餐聚焦點話題乃上訴人參選○○村村長及幸運抽到 1 號之選舉
                  話題,縱上訴人未表明拜票請求支持,餐聚者亦可知悉或可得知悉
                  餐敘目的乃希望在場之人投票支持之意,渠等亦欣然接受餐聚之不
                  正利益,席間並以「加油」、「當選」等詞以示支持,足認有許諾為
                  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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