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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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決中案件所發生的地點可以判知係屬太魯閣族之生活區域,再以村里長

              之選舉規模言,人口結構與數量相對單純。在這樣的文化脈絡與社會結
              構下,學術研究多認為太魯閣族是相對平權且具有民主理念的民族,其
              部落領導人之產生並非如排灣族係採世襲,而是依個人對於部落、家族
              或共祭、共獵與共享之傳統組織的貢獻程度,所形成之「太魯閣族文化

              脈絡的民主」方式來推選。然則,究其實質言,此中鑲嵌在文化脈絡的
              思考仍然無法避免且無法脫離以「家族」為中心的模式。
                  進一步來看,太魯閣族人推舉「領導人」之目的是為「家族的生
              存」,必需要能照顧到每一個人的基本需求,也因此在習慣的規則中,
              會以「守護家族者」的地位視之。另以,推選習慣上的程序機制,即在

              強調獲致眾人均能心悅誠服且共識認同的公議過程。所以說,要能取得
              部落領導人的位置,必然須要獲得家族無異議認可。
                  仔細審視兩個審級的判決內容,對於在事實認定與論述的過程中,
              並未將被告所提「被告與參加餐聚之人,屬多年之舊識及鄰居」、「選舉
              候選人號碼抽籤後,候選人與其支持者一同慶祝而為餐聚」、「在場者確

              實均係被告之支持者。既該人等均已明白表示對被告於該次選舉之支
              持」等表述當成重要的事實,反而認為就是因為有這些情況,其後樁腳
              田○婷給付餐費行為之事實才是重點所在。本研究認為,法院對於被告
              及其樁腳之行為活動,似乎作法過度限縮解讀,選擇依循一般社會之通
              念,認為原住民被告的行為活動不能計入文化脈絡的範圍。

                  再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3 條強調:「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
              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
              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從太魯閣族文化脈絡來理解部落公共事務
              之運作,尊重親族會議並依其決議確定生活中重大事件,本來就是前揭

              條文所指「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之概念。而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結合
              選舉參與政治,當可更為實際決定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與資源利用方式的
              一種手段。
                  固然本案的情況與部落領導人在習慣與文化脈絡中的推選無法直接
              比擬,但國家選舉制度的介入,取代了部落傳統治理的機制與運作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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