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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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貳、訴訟結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張○正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930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撤銷。
張○正未經許可,持有魚槍,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魚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
○○○○○)沒收。
參、當事人主張
張○正供述:阿美族平地原住民,平日從事蓋房子的木工,但也有
在岸邊捕魚,帶回家給父母吃,扣案魚槍係伊過世之表哥留下來的,該
支魚槍平常放在○○路家中倉庫,被查獲當日伊係第一次攜出,本想用
來捕魚,但還未使用就被查獲等語。
肆、爭點
一、市售魚槍是否一律不得納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除罪範圍?
二、繼承而獲得之魚槍,是否亦可認定屬於「供作生活之用」?
伍、法院見解
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一)按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不罰者,乃指因實體刑法之理由,
致欠缺《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之犯罪成立要件,除指法律特別明文
規定之不罰事由外,兼指法律未規定處以刑罰之行為。另按《槍砲彈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