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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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3. 縱上訴人未言明投票支持,參與之人於接受不正利益下,自無誤認
上訴人希冀其等投票予上訴人,更無認為上訴人要其等投票予其他
候選人之可能,難謂上訴人所支付費用非買票對價或為一定投票行
使之合意。
陸、法院見解
[一審法院]
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
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
斷,本件餐聚者朱○玲、吳○愛、蔡○梅、白○花、楊○恩、呂○忠、
江○花、張○花、楊○松、廖○賢於被告參選村長期間,受被告或田○
婷之邀約,而進入小吃店接受宴飲之招待,縱被告僅於席間言及懇請支
持或拜託等語,亦足認其等對於被告交付不正利益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
收受。又被告、田○婷以耗費 5,100 元之餐飲,免費招待餐聚者,佐以
被告先是動員村內具有投票權之人陪同抽籤,抽完籤後共同宴飲,在當
地原住民部落儉樸之消費習慣、淳厚之風土民情,足以鞏固原支持者之
投票意向,及誘使潛在支持者為一定之投票權之行使。
[二審法院]
據同案被告即共犯田○婷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全部事實,核與證人
洪○松證稱上訴人交付金錢予田○婷支付餐費及向在場之人要求投票支
持等語,及證人林○梅證稱當時用餐之餐費全係由田○婷支付等語大致
相符,足證上訴人確犯投票行賄罪。
當時在○○小吃店內具有投票權之呂○忠、江○花、張○花、楊○
松、廖○賢、朱○玲、吳○愛、蔡○梅、白○花及楊○恩等人,並非陪
同上訴人參與抽籤之支持者,而係上訴人抽籤後與田○婷基於共同犯意
連絡,由上訴人與田○婷分別招攬至該處參加飲宴之人,故上訴人主張
此係屬支持者間慶祝或原住民族之風俗民情甚或造勢活動等語,並不足
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