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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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十 當選無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0 年度選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度選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案由 當選無效
當事人
審 級
第一審 第二審
身 分
甲 被告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原告 被上訴人
關鍵詞 餐敘飲酒、對價關係、守護家族者
壹、案例事實
被告甲係民國 99 年花蓮縣第 19 屆村里長選舉○○鄉○○村村長候
選人,田○婷為其樁腳。被告甲、田○婷為求使被告順利勝選,竟共同
基於賄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使、期
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竟由被告甲於 99 年○○月○○
日帶同支持者前往花蓮縣○○鄉公所抽籤決定號次後,沿途號召○○鄉
○○村有投票權之村民呂○忠、江○花、張○花、楊○松、廖○賢、朱
○玲、吳○愛、蔡○梅、白○花、楊○恩等人,於是日上午 10 時許共
同前往花蓮縣○○鄉○○村○○小吃店內餐敘飲酒,甲並表明請上開投
票權人盡情飲用,由其作東,並請託上開投票權人於村長選舉投票日投
票支持伊當選,要求選舉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復私下委託田○婷支
付飲宴款項新臺幣(下同)5,100 元。嗣經警循線查獲。本件被告甲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行為,爰依同
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