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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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當日在場具有投票權之人或經上訴人或經田○婷邀約後,上訴人以
要吃什麼自己點等語,許諾參與之人自由點選餐點,再委由田○婷嗣後
付帳,而上訴人所參與者為小型之地方性選舉,上開方式已足以使參與
之人對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產生動搖,故上訴人給予不正利益與有投
票權人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確具有對價關係。
上訴人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交付賄賂罪提起公訴,且其共犯交付不正利
益罪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 99 年度選訴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 3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有刑事案件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
稽,核與本院上開認定相符。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維持一審法院見解。
柒、評析
從原住民族社會現況來看,過往每逢選舉,候選人在部落的各項造
勢,都會殺豬烤肉、拼比人氣,不過由於國家法律的介入,原住民族文
化常見之共食、共祭與共享,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視角,往
往引起很大的爭議,而與賄選牽扯不清。然而,國家用以規範選舉與被
選舉之法律,本意係在獲致公平、公開、公正及誠實選舉之結果,卻遭
致原住民族運動者的批判,認有瓦解部落傳統組織、弱化部落治理與衝
擊傳統文化與價值觀的多重影響。
首先,在本件的爭訟事實,原告(地檢署)認為被告及其樁腳田○
婷,為被告順利選舉之目的,以邀約餐敘飲酒之招待訴外人等,認有違
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交付不正利益行為,請求
法院宣告被告就系爭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本案判決衡量被告行為是否
構成賄選,原則上均肯認警詢供述與原告所提證人證述皆有證據能力。
並以被告由其作東邀請訴外人等具投票權人餐敘飲酒,與約定投票權行
使間,認定具有「對價關係」。然對法院此項見解,本研究則有不同意
見。
首先,本研究欲以「選舉」影響原住民族文化的面向論述,本件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