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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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貳、法律關係圖
略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一、訴訟歷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度羅簡字第 82 號民事簡易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度簡上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二、判決結果
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 767 條請求被告等拆除系爭房屋,將系爭土地
返還原告,惟本院認原告之被繼承人古○星與被告等之被繼承人曾○利
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成立,被告等得以依據曾○利之買賣契約占
有使用系爭土地。故判決原告敗訴。
肆、爭點
(一) 被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曾○利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古○星間對
系爭土地是否有買賣關係存在?
(二) 若認被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曾○利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古○星
間沒有買賣關係存在,是否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一)原告主張
雖被告抗辯其被繼承人曾○利與原告之被繼承人古○星間就系爭土
地存有買賣契約,然被告未能提出曾○利曾向古○星購買系爭土地之具
體證據,僅提出證人曾○吉及張○福之證詞為證,而曾○吉與張○福縱
然年長,但並非族中長老,不足以證明當初古○星與曾○利存在買賣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