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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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二、兩造於三審之補充主張
(一)上訴人:無
(二)被上訴人:無
陸、法院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被上訴人丁於 90 年 6 月 23 日所書立之同意書,其上僅記載:「年
底訂婚,明年底結婚」,為兩造所不爭執,即僅約定兩造將於 90 年底先
訂婚,再於 91 年底結婚。微論被上訴人丁抗辯係被逼迫,始書立該同
意書,惟依其內容,充其量亦僅能據為證明雙方祇有訂婚之預約而已,
即上訴人亦自認尚未依俗請客、殺豬,與被上訴人丁間僅有訂定訂婚之
婚約,足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僅有擬於 90 年底訂婚之約定而已。
且上訴人亦自認被上訴人係原住民,依習俗男女在一起,要殺豬表示兩
人訂婚,而被上訴人沒有殺豬,益證被上訴人丁確尚未與上訴人訂定婚
約,上訴人既與被上訴人丁間並無婚約關係存在,自不生解除婚約問
題。
[最高法院]
原審係綜合被上訴人所立同意書內容、證人證言及兩造未依原住民
訂婚習俗殺豬宴客等情,認定兩造未訂立婚約,非以殺豬宴客為婚約成
立之要件,不生違背民法第 972 條規定之問題。
柒、評析
本件上訴人係起訴主張,其與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被上訴人已訂立婚
約,然被上訴人否認兩造已訂立婚約,上訴人因而請求法院確認「兩造
婚約存在」。兩造雖就「其等為男女朋友,被上訴人書立內載有『年底
訂婚,明年底結婚』之同意書」等情,均不爭執。然所謂「年底訂
婚」,是否可解為兩造已有訂婚之合意?仍難遽為認定。再者,因上訴
人具有原住民身分,則就兩造是否訂立婚約一事,應否斟酌原住民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