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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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婚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家上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


              肆、爭點

                  兩造間婚約關係是否存在?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二審之主張

                 (一)上訴人:


                  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丁於民國(下同)90 年 6 月 23 日雙方合意,
              而簽名並捺指印訂定婚約及結婚同意書。又婚約為不要式行為,僅當事
              人間合意,即可成立。被上訴人確已表明不願訂婚、結婚,已違反「年
              底訂婚,明年底結婚」之婚約內容,符合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

              定故違結婚期約,被上訴人顯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自得依民法
              第 977 條第 2 項(誤引為第 979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上
              訴人為原住民,其雖未依俗殺豬宴客,但婚約係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
              互相結婚之契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之訂婚契約已簽訂,婚約關係
              自已存在。

                 (二)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丁與上訴人乙僅係男女朋友,二人間根本尚未訂定婚約,
              被上訴人丁係因上訴人乙之逼迫,始書立「訂婚同意書」。訂婚乃屬人
              生大事,如被上訴人丁與上訴人乙間果有訂婚之事實,理應會通知家屬
              親友以取得祝福,而上訴人從未至被上訴人家中求婚。上訴人乙之名譽

              並無因被上訴人丁之行為而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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