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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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承編之適用。

                  以現行民法規定而言,繼承係以法定繼承為原則,並在「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以,「繼承制度」作為
              民法規範身分關係之法則,向以維持社會倫理制度,且亦多有關乎男女
              平等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視,因而係以法律安定及穩定之考量。因

              而,在比較規範財產關係之內容與原則,身分法較多有強行規定者。
                  是以,過往有關涉及原住民族習慣與文化上的繼承規則,實務見解
              係以原住民族之習俗,與民法第 1 條規定揭示精神不符。也就是說,民
              法第 1 條已經揭示民事法規適用的順序,復以遺產法定繼承順序與平均
              繼承原則,既已明訂為成文法(民法第 1138 條、第 1141 條),縱訴訟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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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提出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文化之主張,亦多認無適用餘地 。相同的
              情況,普遍存在以現行法之規範內容為主要爭執基礎者,審理法院究否
              應該適用原住民族習慣作為裁判之基礎,多數實務見解均回到民法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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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之論理,而逕予排除適用 。
                  然而,本案特殊之處,即在於審理法院在發現事實的過程中,除調

              查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外,復因本案僅有原告一方陳述,「然原告均未提
              出任何專家文獻或證言加以佐證,實難僅憑原告片面陳述,逕而認定有
              『長女為唯一繼承人』之習俗存在」。更為發現真實之必要,依職權調
              查證據。一以函詢高等教育學術機構,加以邀請專家證人蒞庭表示意
              見,均獲得與原告主張不同之論點,進而確認原告所主張阿美族有「長

              女為唯一繼承人」之習俗,與應證事實無關,並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程序之開始、發展、
              終結,多任由當事人之意思為之。復以,《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

              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惟以調查證據之原

                 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6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
                 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
                 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7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家訴字第 25 號
              8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上易字第 1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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