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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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學 104 年 12 月 16 日東大南島字第○○○○○號函及其說明在卷可詳,
顯無原告所主張阿美族有「長女為唯一繼承人」之習俗。
證人蔡中涵教授本身為阿美族族民,對於阿美族文化習俗研究甚
深,據其到庭證稱:在伊與陳俊男教授合著「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
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 7 期委託研究-阿美族」一書第 74 頁
雖撰寫「長女為第一順位之財產繼承人」,然因阿美族在傳統文化中
「繼承者」意指「主要的管理和分配者」,非現今法律強調所有權的概
念,阿美族一般是媽媽管理本家財產所有事務,等到媽媽覺得沒有能力
或年紀過大,就會跟長女說就留在本家繼承媽媽管理家中事務,包括財
產的管理,所以在伊上開著作第 75 頁,就有提到真正要分家時,要請
舅舅來主持家庭會議,由舅舅來說那一塊田、那一塊地給分家的妹妹,
這個時候本家媽媽不會發言,也沒有決定的權利,分配權利是掌握在舅
舅身上,如果舅舅不在,還有一個關卡就是氏族會議,會去找氏族的舅
舅來幫忙主持,家裡財產是家裡成員共有,不會因為弟弟或妹妹婚嫁不
同形式而喪失舅舅分配的權利,即使媽媽生前已囑託如何分配,舅舅還
是有權利作分配,因此媽媽不可能在沒有與舅舅商量及舅舅不在場的情
況下,自己決定本家財產怎麼分配,故在阿美族傳統文化中,並沒有分
家時本家所有財產均由長女取得,而分家的妹妹們不能帶走任何本家財
產的習俗等語,亦與原告上開主張不符。可見不論是被繼承人原生家庭
之傳承下,或現今仍生活在部落之阿美族耆老,均未見阿美族存有「長
女為唯一繼承人」之習俗,故原告上開主張並未有家族長輩或部落耆老
證詞之支持,自不可採。
柒、評析
本案涉及遺產繼承規則之爭議,特別之處在於原告所提出的兩項主
張:其一,依阿美族文化,原告認有「長女為唯一繼承人」之習俗,因
此應將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由其單獨繼承;其二,原告本於前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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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認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3 條 及第 30 條 規定,優先於民法繼
5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3 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