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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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告抱怨被告丙、丁所作所為,亦曾對原告說出「原告為長女,又招贅完
婚,以後伊怎麼樣,財產都是原告的,並要好好保守及善用」等詞,有
原告之舅王○正可以證明,自應由原告一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然被告乙前係以招贅婚方式與被繼承人王○玉結婚,被告丙、丁則
各為次子、次女,因阿美族為母系社會,原告甲遂認按阿美族之傳統習
俗,僅依據贅婚儀式結婚之長女有唯一繼承權,排除其他子女或入贅配
偶為繼承人之權利,而該長女係指留在本家年紀最長、行招贅婚制之女
子,才有權利繼承,故依傳統習俗,原告甲方為唯一繼承人。
貳、法律關係圖
略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一、訴訟歷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家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二、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肆、爭點
(一) 被告丙有無對被繼承人為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並經被繼承
人表示不得繼承?
(二) 依阿美族文化,是否有「長女為唯一繼承人」之習俗,亦即將
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由長女單獨繼承?若有此習俗,是否可依
原住民族基本法優先於民法繼承編之適用?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1. 原告甲主張
民法雖對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有明文規定,但僅長女有繼承權係阿
美族傳統,理應如同原住民持有獵槍不予處罰般尊重阿美族傳統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