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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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告抱怨被告丙、丁所作所為,亦曾對原告說出「原告為長女,又招贅完

              婚,以後伊怎麼樣,財產都是原告的,並要好好保守及善用」等詞,有
              原告之舅王○正可以證明,自應由原告一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然被告乙前係以招贅婚方式與被繼承人王○玉結婚,被告丙、丁則
              各為次子、次女,因阿美族為母系社會,原告甲遂認按阿美族之傳統習

              俗,僅依據贅婚儀式結婚之長女有唯一繼承權,排除其他子女或入贅配
              偶為繼承人之權利,而該長女係指留在本家年紀最長、行招贅婚制之女
              子,才有權利繼承,故依傳統習俗,原告甲方為唯一繼承人。

              貳、法律關係圖


                  略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一、訴訟歷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家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二、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肆、爭點


                (一)  被告丙有無對被繼承人為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並經被繼承
                       人表示不得繼承?
                (二)  依阿美族文化,是否有「長女為唯一繼承人」之習俗,亦即將

                       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由長女單獨繼承?若有此習俗,是否可依
                       原住民族基本法優先於民法繼承編之適用?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1.  原告甲主張
                  民法雖對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有明文規定,但僅長女有繼承權係阿
              美族傳統,理應如同原住民持有獵槍不予處罰般尊重阿美族傳統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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