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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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一般咸認阿美族具有母系親屬制度之特色,亦即以女性為計算親屬群體
成員身分時之聯繫人,男人婚後居住在妻家,子女出生後即住在母親
家,惟針對「長女為第一順位之財產繼承人」說法有待商榷,根據《番
族習慣調查報告書》(2000:180)一書,臺東廳阿美族「相信一家之動
產與不動產都歸全部家屬所有,其取得權是每個人皆平等,所以家產是
共同使用,收穫亦共同消費,家產的使用處分既然是信賴家長之賢明與
權威,由大家委任之。因此出售或贈與家產時,需要經過全體家屬之協
議」;根據《阿美族文化》(1993:198)一書,「關於產業之繼承並非是
以長女作為認定的標準而是以工作勤勞、心地善良、懂得孝順照顧父母
的孩子來繼承,這是兄弟姊妹所共知的」;根據《臺東縣史阿美族篇》
(2001:275)一書,「在財產分配方式,原則上財產是在家的兄弟姊妹
均分,照顧老人家的,有時會多給一份」;根據《阿美族的物質文化-
變遷與持續之研究(1998:50》一書,「當初,日本政府製發土地所有
權狀時,是按規定選擇家中一人來掛名(通常是女家長),擔任所有權
人,可是萬萬沒想到一旦當家長死亡後會發生產權糾紛,原因是後輩明
白了所有權狀的價值,也知道法令上繼承權的利害關係便想依循新的法
律途徑來爭取遺產的繼承權,這樣一來便和傳統上大家所認定『土地為
家庭或部落成員共有』之阿美族固有財產觀念愈趨愈遠了」;根據《大
港口的阿美族》(1969:258)一書,「家庭財產以一家共享共有為原
則」、「本族是母系社會,承繼是母女承繼,原則上長女承繼家產和家
屋,實際上長女承繼的並不多」(261)、「土地財產之承繼與轉讓:父母
不存在時若有三姊妹,則平均分配其土地」)(263)。綜上,多數研究未
明確提及「長女為唯一繼承人」,但多數研究強調「共享共有之原則」,
涉及財產分配時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又在阿美族傳統文化中,繼承者
主要為管理和分配之責,並非現今法律所強調的個人所有權或擁有權之
概念,此與阿美族傳統文化強調家產共有共享的原則與家產永續不分割
的理念有所差異,多數研究尚提及傳統阿美族家產分配採共議共決,且
尊重親屬團體婚出耆老 Faki(通常為母親的兄弟)的協調與意見,建議
當事人與相關親屬成員協商,並尋求家族耆老的調解,此有國立臺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