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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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二、親屬繼承關係
案例六 阿美族究否存有「長女為唯一繼承人」之習慣
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家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案由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當事人
審 級
第一審
身 分
甲 原告
乙、丙、丁 被告
關鍵詞 長女繼承、習慣、
壹、案例事實
被告乙與被繼承人王○玉結婚,婚後育有 4 名子女即長子王○智、
原告甲、被告丙、丁,長子王○智於民國 68 年間因車禍死亡,自此家
中大小事情即由原告甲處理,嗣被繼承人王○玉於 103 年 10 月 8 日死
亡,原應由兩造(即甲、乙、丙、丁)繼承被繼承人王○玉所留之遺
產。
另以,被告丙與有夫之婦蔡○蘭相姦被抓,經原告甲協助處理終以
新臺幣 60,000 元和解,被告丙未知感謝,30 年來不斷恐嚇或辱罵原告
全家,還會利用午餐及晚餐時刻撥打電話恐嚇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只要
接到被告丙電話就會哭,並講出「不給被告丙財產」等詞,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被告王明仁已喪失繼承權,而被告丁則是就
讀高商夜校時未婚生子,被繼承人對此非常生氣,被繼承人因而常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