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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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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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慣法體系近用權」(right to use customary systems  of  law) 。我國
              《原住民族基本法》亦係以「多元」、「民族意願」與「傳統習俗、文化
              及價值觀」作為原住民族權利之建構基礎。按黃居正所提,現行實務見
              解,多已認知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係得以適用於具原住民族身分當事人間
              之爭執,惟卻又不認為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適用係以一項「完整的法」

              而被適用。是以,縱然實務漸已採用原住民族習慣作為裁判之依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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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究以何原則與論理卻始終未有定論 。
                  綜合國際規範建構與國內法制發展,本文認為應以「法律多元主
              義」作為原住民族習慣法適用之理論。亦即,「法律多元主義是指在同
              一社會-地空間秩序下,就特定社會活動允許平行、而非階層式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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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以上的法律體系」 。因臺灣屬成文法國家,國家主權或法院訴訟
              制度之確立過程與發展,通常將習慣內化成法律,或予以重整。以本案
              為例,原住民族之習慣法體系近用權,在立法工程未竟全功,尚未能明
              文肯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具有法之效力前,本文深以為透過司法實踐,
              或可漸次確立原住民族習慣作為一項可供平行適用之「族群法域」。


















                 序,充分承認原住民族的法律、傳統、習俗和土地所有權制度,以便承認和裁定原住
                 民族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包括對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
                 領土和資源的權利。原住民族應有權參與這一制定程序。
              10  第 34 條:原住民族有權根據國際人權標準,促進、發展和保持其體制構架及其獨特的
                 習俗、精神性、傳統、程序和做法,以及已有的司法制度或慣例。
              11  黃居正(2016),〈適用原住民族傳統慣習作為法院民事裁判之準據法〉,《臺灣原住民
                 族法學》,1 期,頁 3。
              12  同前註,頁 5。
              13  轉引自黃居正,同註 11,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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