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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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使野生動物休養生息,亦是表現原住民族順應時序與自然共存共榮,所
採之取之於山林,用之於山林之精神。國家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
遺產,方將各族祭儀及傳統文化以附表方式記明,希望各族能將固有之
文化永續傳承,讓新一代的原住民族得知舊時代的生活與文化,故不論
是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為的狩獵行為,均須遵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附表所規定之期間
及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之限制規範。倘認只要符合附表所列均屬基於
傳統文化狩獵而作如是擴張,《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欲達成維護物種多
樣性之立法目的將無法實現,故不得謂原住民族得以高呼基於祭儀或傳
統文化之大纛,即能肆無忌憚的獵捕野生動物,否則《野生動物保育
法》無異失其衡平物種多樣性之功能,而形同具文。
(五)本件被告為山地原住民,其戶籍登記之族別為布農族,有其
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按。然被告因有重大傷病,現在
家修養,並在家裡種菜維生,業據其供明在卷,核與被告警詢筆錄之受
詢問人職業欄記載相符,是被告並非以狩獵營生,狩獵非屬被告之生活
方式,應堪認定。本件被告係基於供家人食用目的而為狩獵,依上述說
明,不能將其狩獵解作係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
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附表之基於傳統文化之行為。況
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知悉為祭儀而狩獵須事前申請許可,是
被告既未事前申請許可,也非因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山羌、長鬃山羊各 1 隻,即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規定論以
刑罰。
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280 號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
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
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