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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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

              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再
              者,立法者為實踐憲法對多元文化之尊重,要求國家機關應積極維護原
              住民族傳統文化之發展,除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以落實並保障原住

              民族之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外,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等之採
              集森林主副產物行為(森林法第 15 條),及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所為之
              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均予以除罪化,更可
              說明立法者就生物多樣性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保障間,已於衡平後作
              出相對之界線與範圍,而以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為主軸。故《野生動

              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應屬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為獵
              捕野生動物之行為之除罪化規定。又所謂傳統文化,係指存在於原住民
              族社會已久,並藉由世代相傳而延續至今之價值、規範、宗教、藝術、
              倫理、制度、語言、符號及其他一切生活內容之總稱,〈原住民族基於
              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2 條定有明

              文。由文義解釋可知,傳統文化乃原住民族中存續長久且延續至今之一
              切生活內容。原住民依靠山海之有限資源生活,而發展出不同之傳統文
              化,如漁獵、採果等,皆是順應時序,而與自然界之有限資源取得一定
              之平衡。為表彰原住民族世代相傳之普世價值,讓新一代的原住民族體
              認舊有文化,將其延續下去,應對已不合時宜的舊傳統文化予以排除,

              或限制在相當時空下才可執行。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雖
              就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所為之獵捕野生動物行為予以除罪化,
              惟為保障生物多樣性,復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
              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另以附表方式將原住民各族舊有之傳統

              文化及祭儀就得獵捕期間及野生動物獵捕種類予以限制。而前開附表既
              已將原住民各族「狩獵祭」之期間、獵捕方式、獵捕種類及實施地區均
              作標明,即表明原住民族應於適當期間,以適當之方式,獵捕適當之野
              生動物種類,以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傳承。而此
              將原住民狩獵之傳統文化限縮於相當期間,並錯開野生動物種類,乃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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