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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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筍所需柴火乙情,其為維繫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圖以傳統慣俗方式牟取
經濟利益,尚非大量盜取森林主產物逕販售贓木圖利之犯罪動機」,既
然被告並非大量謀取不法經濟利益,而是以傳統慣俗方式追求溫飽,自
應有第 4 項適用空間,而因欠缺相關管理規則,就此可擴大適用《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的規定,認定在原住民族地區圖溫飽而無營利事
實的原住民被告有利合法利用其野生植物,其行為自屬無罪,但本案法
院見解構成上,卻繞過此項之適用,容有可議之處。
相關法律條文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50 條
刑法:第 61 條第 2 款或第 5 款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