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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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案例八  採桑黃及拾取臺灣水鹿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森林法》



                關鍵詞  盜採桑黃、拾取臺灣水鹿屍體


              壹、案例事實


                  伍○章、伍○富為父子,全○賢為伍○章之女婿,其 3 人均為南投
              縣信義鄉之原住民,且均明知南投縣信義鄉巒大事業區第 109 林班地內
              之桑黃,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管
              處)管理之國有林產物,竟利用受僱於南投林管處包商種植樹苗之機
              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 2 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
              用車輛,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 日上午 6

              時 30 分許,由伍○富駕駛伍○章之子伍○祥所有自用小貨車,搭載伍
              ○章、全○賢,前往國有、由南投林管處所管理,坐落南投縣信義鄉○
              ○區○○號林班地(衛星定位座標 X:244622、Y:○○○○○○)之
              處(下稱被害地點甲),並將上開車輛作為搬運贓物之車輛,徒手竊取

              桑黃 43 臺斤(山價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 萬 2,900 元);迨於 102 年
              12 月 3 日下午 2 時許,伍○富駕車搭載伍○章、全○賢,將竊得之桑黃
              載運離去。之後於同日下午 4 時許,途經郡大林道 22 公里(即衛星定
              位座標 X:242581、Y:○○○○○○之處)(下稱被害地點乙),伍○
              章見有已死亡之保育類動物臺灣水鹿 1 隻陷於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所

              設置捕獸鋼索之陷阱內,明知該已死亡之水鹿係屬野生動物產製品,依
              法不得任意持有,竟與伍○富、全○賢另行起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合力徒手竊取上開臺灣水鹿之屍體 1 具
              後,將之搬至上開自用小貨車,得手後,續由伍○富駕車載運離去。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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