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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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參、當事人主張


                  一、當時是把桑黃誤認為猴板凳,主觀上無竊盜之犯意。

                  二、辯護人為被告伍○章辯護稱:被告伍○章在 102 年 12 月 2 日
              上山工作之餘,因為有痛風宿疾,又曾聽聞部落耆老傳說猴板凳治療痛
              風症有效,因前於 102 年 10 月間曾向南投林管處申請採摘猴板凳,遂
              趁上山工作之際自行搜尋採摘林區內之猴板凳,孰知誤桑黃為猴板凳而
              採摘,被告伍○章前已經申請採摘猴板凳在先,足證明其無不法所有意
              圖,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

              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被告伍○章屬布農族,然
              因在山林中生活,是被告伍○章以採食菌菇治療疾病,均係其長久以來
              居住該環境之慣俗,而且採摘目的在自用治療痛風宿疾,並無營利行

              為,是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被告伍○章之被起訴行為所取得之
              桑黃純屬自用,並無營利行為,又為其慣俗行為,應無不法等語。
                  三、搭載被告伍○章、全○賢,至被害地點甲種植樹苗之事實,惟
              堅詞否認有前揭違反《森林法》犯行,均辯稱:其 2 人一上山下車就開
              始種樹苗,完全不知情,不知道伍○章跑出去撿桑黃,是被警察查獲時
              才知道車上有放桑黃云云;辯護人為被告伍○富、全○賢辯護稱:被告

              伍○富、全○賢並不知悉被告伍○章誤採桑黃,且被告伍○富、全○賢
              並無「痛風」之宿疾,無與被告伍○章有採摘猴板凳或桑黃之犯意聯絡
              或行為分擔等語。
                  主觀上無竊盜之犯意;又辯護人為被告伍○章辯護稱:被告伍○章

              下山途中發現並搬運已死之臺灣水鹿屍體 1 具,純粹係因為原住民山區
              進入 12 月已經係冬季休耕期,加上部落聖誕節及過新年需要存糧,為
              免臺灣水鹿繼續腐爛浪費,擬運回山下處理充為糧食,雖其為他人所設
              陷阱之獵物,惟該水鹿已經死亡倒臥郡大林區,已非有主之物,被告伍
              ○章撿拾並非竊取,被告伍○章雖屬布農族,然因也在山林中生活,是

              被告伍○章撿拾倒臥已死亡之臺灣水鹿屍體 1 具,充為休耕期間部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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