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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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為警接獲線報於 102 年 12 月 3 日晚上 7 時許,在南投縣信義鄉郡大林
道檢查哨前查獲,並在上開自用小貨車車斗內起獲國有森林副產物桑黃
2 袋(業由南投林管處水里工作站技士張○鈞領回)、臺灣水鹿之屍體 1
具,因而查悉上情。
貳、訴訟結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伍○章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副產物,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結夥三人以上竊
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捌仟柒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伍○富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副產物,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結夥三人以上竊
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賢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副產物,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結夥三人以上竊
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伍○富、全○賢均緩刑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