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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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申請採集猴板凳野生植物,可見被告伍○章對於猴板凳應有相當之認識

              及瞭解,始會向南投林管處申請採集猴板凳,而無將桑黃誤為猴板凳之
              可能,參以臺灣山林區佔地廣闊,桑黃分布在臺灣中、南部中海拔山
              區,目前為稀有及瀕危狀態,有著名藥用真菌「桑黃」新種發現資料 1
              份附卷可參,非在該山林區成長而熟知地形、林木分佈狀況之人,如未

              預先勘查地形,絕無可能偶然於茫茫山區中,不費吹灰之力即得撞見昂
              貴且極難覓得之原生桑黃,再南投林管處接獲被告伍○章之聲請後,以
              102 年 10 月 25 日投作字第○○○○○號函請南投林管處水里工作站就
              申請採集地點派員調查該野生植物之生產季節、價值及預估可採取數
              量,並副知被告伍○章略以:有關採取副產物或藥用林產物者,依〈國

              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4 條規定應按其生產季節核定之,每案最多
              以 10 個林班為限,有 2 人以上申請者時,應以標售或比價方式行之等
              語,有南投林管處上開函 1 份附卷可佐,觀之上開內容,語意明確,實
              無使人誤認南投林管處已同意被告伍○章採集猴板凳,益徵被告伍○章
              主觀上顯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取上開桑黃之犯意。是被告伍

              ○章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殊無足採。
                  (二)上開桑黃總重為 43 臺斤,放置於上開自用小貨車車斗之前
              半部,佔用之體積非小,有南投林管處國有林主副產物被害價金查定書
              1 份、照片 2 張在卷可憑,以正常人在崎嶇山路之負力狀況衡量,依上
              開桑黃重量、體積來看,獨自一人無法完成自被害地點甲採摘後將之搬

              運下山,又本案盜採之桑黃體積重量龐大、數量又多,從開始盜採起迄
              搬運至上開自用小貨車應需花費相當之時間,為免犯行暴露或贓物被人
              盜走,不可能將所竊得之桑黃留在原地或分次運走,為順利一次載走贓
              物,自須事先安排前來載運贓物之駕駛者及車輛,其後更須有銷贓管道

              以免前功盡棄,可知以竊取森林林產物之犯罪型態而言,從擇定勘查盜
              採地點、尋覓盜採者、帶領入山及現場指揮盜採、裁切搬運贓物、安排
              車輛及駕駛者、到最終置放贓物地點及銷贓管道之處理,各階段均需熟
              知臺灣交易贓物市場,並有一定人脈可資運用之人縝密策畫,並集數人
              協力分工始能得逞,其中任一環節倘因人為因素阻止或拖延,非但會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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