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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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臺灣水鹿屍體 1 具竊取得手載運回家,自非屬對活體野生動物之獵捕、
宰殺或利用,應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1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況卷內亦查無被告伍○章、伍○富、全○賢
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在被害地點乙所屬區域內從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
生動物之行為,其等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甚明,核與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之
立法精神相違,自難依上開規定免其等涉犯之刑事責任,辯護人上開所
辯容有誤會。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
決
(一)被告伍○富有於 102 年 12 月 2 日上午 6 時 30 分許,駕駛車
號○○○○○號自用小貨車,搭載被告伍○章、全○賢,至被害地點
甲,於同月 3 日下午 2 時許由被告伍○富駕車搭載被告伍○章、全○賢
下山,嗣為警於同日晚上 7 時許,在信義鄉郡大檢查哨前攔撿,並於上
開自用小貨車車斗內起獲桑黃 43 臺斤等情,業據證人即南投林管處水
里工作站技士張○鈞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為被告伍○章、伍○富、全
○賢所不爭執,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南投林管處國有林主副產物被害價金查定書、森林副產物-
桑黃受害位置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信義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
單、職務報告各 1 份、信義分局信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 3 份、照片 8
張在卷可稽,該部分之事實堪認為真正。
(二)被告伍○章及其辯護人均以被告伍○章前向南投林管處申請
採摘猴板凳在先,乃將桑黃誤認為猴板凳而取之,足證明被告伍○章無
不法所有意圖等語置辯。惟查,「松生擬層孔菌」俗稱為「猴板凳」,其
子實體背面呈綜褐色,腹面乳白色,傘徑 5 至 30 公分,呈扇形或半圓
形,周緣通常由 1 層白色組織環繞,邊緣白色或老時呈紅褐色,為多年
生硬殼菌,每年生長一環,故可達到相當大之體積,是木棲寄生之中型
菇類,生長於如臺灣等地之低中海拔林區,海拔 1,500 公尺以下常見,
而桑黃學名為鮑氏層孔菌,寄生於野生桑樹之多孔菌,屬針裂蹄蘑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