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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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桑黃在活的桑樹幹上,有如黑色的瘤一般,質地堅硬,彷彿樹幹之變形

              物,且其子實體子實層面為鮮黃色,菌肉部分亦為鮮黃色,分佈在臺灣
              中、南部中海拔山區,有網路列印之菌類學習資源、松生擬層孔菌、著
              名藥用真菌「桑黃」新種發現、桑黃傳奇及相關資料各 1 份在卷可參,
              顯見猴板凳與桑黃係不同之菌類,且外觀截然不同;又被告伍○章亦自

              承係受僱為南投林管處種植樹苗,是被告伍○章既為從事種植樹苗之
              人,實有能力分辨猴板凳與桑黃之不同;另被告伍○章前向南投林管處
              申請採集猴板凳野生植物,可見被告伍○章對於猴板凳應有相當之認識
              及瞭解,始會向南投林管處申請採集猴板凳,而無將桑黃誤為猴板凳之
              可能。參以臺灣山林區佔地廣闊,桑黃分布在臺灣中、南部中海拔山
              區,目前為稀有及瀕危狀態,有著名藥用真菌「桑黃」新種發現資料 1

              份附卷可參,非在該山林區成長而熟知地形、林木分佈狀況之人,如未
              預先勘查地形,絕無可能偶然於茫茫山區中,不費吹灰之力即得撞見昂
              貴且極難覓得之原生桑黃;再者,南投林管處接獲被告伍○章之聲請
              後,以 102 年 10 月 25 日投作字第○○○○○號函請南投林管處水里工

              作站就申請採集地點派員調查該野生植物之生產季節、價值及預估可採
              取數量,並副知被告伍○章略以:有關採取副產物或藥用林產物者,依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4 條規定應按其生產季節核定之,每案
              最多以 10 個林班為限,有 2 人以上申請者時,應以標售或比價方式行
              之等語,有南投林管處上開函 1 份附卷可參,觀之上開內容,語意明

              確,實無使人誤認南投林管處已同意被告伍○章採集猴板凳,益徵被告
              伍○章主觀上顯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上開桑黃之犯意。是
              被告伍○章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洵無足採。
                  (三)被告伍○章於警詢時雖供稱:桑黃都是我從工地附近拿到的

              等語;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跟林務局包工程,然後請伍○富、全○
              賢幫忙工作,3 個人一起上山工作,他們工作時,我就去巡視工地,然
              後在工地看到桑黃,我就把它帶到車上去,他們都不知道云云;復於本
              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扣案的桑黃是誰取得的?)桑黃是我自己
              取得的,不是工作取得的,我也不知道是桑黃還是猴板凳,我是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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