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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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吃的,不是要賣的」、「(猴板凳你是怎麼採回開車的地方的?)我是一

              點一點由路上慢慢搬到我的車上」、「(你將誤以為猴板凳的桑黃拿到車
              上的時候,你有無告知兒子女婿你有採猴板凳的事實?)他們不曉得,
              他們在工作」、「(他們何時發現你有採猴板凳?)他們不曉得」、……
              「(桑黃你拿到之後,你是放在車子的哪裡?)裝在袋子裡,放在車

              上」、「(他們兩個都沒有看到?)沒有」等語。然查,上開查獲之桑黃
              總重為 43 臺斤,放置於上開自用小貨車車斗之前半部,佔用之體積非
              小,有南投林管處國有林主副產物被害價金查定書 1 份、照片 2 張在卷
              可憑;而以正常人在崎嶇山路之負力狀況衡量,依上開桑黃重量、體積
              來看,獨自一人無法完成自被害地點甲採摘後將之搬運下山,又本案盜

              採之桑黃體積重量非少、數量又多,從開始盜採起迄搬運至上開自用小
              貨車應需花費相當之時間,為免犯行暴露或贓物被人盜走,不可能將所
              竊得之桑黃留在原地或分次運走,為順利一次載走贓物,自須事先安排
              前來載運贓物之駕駛者及車輛,其後更須有銷贓管道,以免前功盡棄,
              衡以一般竊取森林林產物之犯罪型態,從擇定勘查盜採地點、尋覓盜採

              者、帶領入山及現場指揮盜採、裁切搬運贓物、安排車輛及駕駛者、到
              最終置放贓物地點及銷贓管道之處理,各階段均需集數人協力分工始能
              得逞,其中任一環節倘因人為因素阻止或拖延,非但會功虧一簣,亦能
              導致犯行暴露遭查獲之風險。是為防免盜採之桑黃得手後,因搬運贓物
              之車輛使用出狀況,導致先前所花費之人力物力盡付流水,被告伍○章

              實不可能安排對本件犯行毫不知悉或無意願之車輛駕駛者負責載運贓物
              之犯罪行為,堪認被告伍○富駕車搭載被告伍○章、全○賢前往被害地
              點甲之當時,被告伍○富、全○賢均應知悉前往被害地點甲係要盜採桑
              黃,並將之載運下山,方合乎事理。參以被告伍○章與伍○富、全○賢

              係父子、翁婿之關係,是被告伍○章所為上開供述及證詞,顯係迴護被
              告伍○富、全○賢之詞,自難採信。準此,上開桑黃係由被告伍○章、
              伍○富、全○賢所共同竊取而搬運上車後載運下山甚明,被告伍○富、
              全○賢及其等辯護人上開所辯,實非可採。
                  (四)辯護人雖主張:被告伍○章屬布農族,在山林中生活,以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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