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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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得為之,本件採取之桑黃 43 臺斤,數量龐大,顯已逾一般日常生活所

              需,已非原住民單純撿拾枯枝、落葉資為一般日常生活運用所得比擬,
              更遑論供「世代相傳反覆實踐為傳統文化活動、祭儀」之用;況被告伍
              ○章、伍○富、全○賢非依法定方式採取,業據證人張○鈞於警詢證述
              明確,是辯護人上開主張,尚無從為被告伍○章、伍○富、全○賢免罰

              之依據。
                  (五)訊據被告伍○章、伍○富、全○賢固均坦承於 102 年 12 月 3
              日下午 4 時許,在被害地點乙,見有不詳姓名之盜獵者所設陷阱之捕獸
              鋼索套住已死之臺灣水鹿 1 隻,其等即合力將上開臺灣水鹿屍體 1 具搬
              上車號○○○○○號自用小貨車車斗內,嗣為警於同日晚上 7 時許,在

              信義鄉郡大檢查哨前攔撿,並於上開自用小貨車車斗內起獲上開臺灣水
              鹿屍體 1 具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均辯稱:主觀上無
              竊盜之犯意云云;又辯護人為被告伍○章辯護稱:被告伍○章下山途中
              發現並搬運已死之臺灣水鹿屍體 1 具,純粹係因為原住民山區進入 12
              月已經係冬季休耕期,加上部落聖誕節及過新年需要存糧,為免臺灣水

              鹿繼續腐爛浪費,擬運回山下處理充為糧食,雖其為他人所設陷阱之獵
              物,惟該水鹿已經死亡倒臥郡大林區,已非有主之物,被告伍○章撿拾
              並非竊取,被告伍○章雖屬布農族,然因也在山林中生活,是被告伍○
              章撿拾倒臥已死亡之臺灣水鹿屍體 1 具,充為休耕期間部落過節慶之糧
              食,係其長久以來居住該環境之慣俗,是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

              被告伍○章所取得之物純屬自用,並無營利行為,又為其慣俗行為應無
              不法等語;另辯護人為被告伍○富、全○賢辯護稱:被告伍○富、全○
              賢撿拾臺灣水鹿屍體 1 具並運回,事實上係為準備過聖誕節及新年存
              糧,因冬季為原住民山區休耕期,原住民該時如果沒有外面打零工機

              會,生活所需則必須自給自足,住在山林取之山林,為原住民生活之
              道,被告伍○富、全○賢並無竊取臺灣水鹿屍體 1 具之意圖等語。
                  (六)被告伍○章、伍○富、全○賢於 102 年 12 月 3 日下午 4 時
              許,在被害地點乙,見有不詳姓名之盜獵者所設陷阱之捕獸鋼索套住已
              死之臺灣水鹿 1 隻,其等即合力將上開臺灣水鹿屍體 1 具搬上車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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