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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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討論,本案之所以特別值得分析,在於法院認為保育類動物應屬該項除

              罪事由所及,而法院在判決中亦提出相應論證,就其論證尤值討論。
                  法院認為第 1 項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主要的理由有三點。第一,
              從文義解釋方法以觀,第 21 條之 1 只言明「野生動物」,並未排除「保
              育類野生動物」;第二,從論理解釋以觀,亦不排除一般情節之宰殺一

              般類野生動物構成較低制裁效果的行政罰,而嚴重情節之宰殺保育類野
              生動物構成較重制裁效果的行政罰;第三,從立法者制定此項規定當時
              的時空背景而言,立法者顯然有意優先保護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並朝
              向減輕原住民刑事責任的立法方向,此為整體立法架構下的解釋結果,
              如果曲解立法者當時的主觀意思,而排除保育類野生動物可適用第 21

              條之 1,那麼在修法之後與舊法間只有地域性質的差別,此項沒有太大
              意義的差別顯非立法者本旨所繫。基於上述三點主要理由,本案法院積
              極地主張保育類野生動物也應計入。
                  上述見解殊值認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於此在解釋法條時,
              運用了各類型的解釋方法,除了直觀的文義解釋之外,法院也運用了體

              系解釋及歷史解釋。就此本文認為,以上三種解釋均屬合宜,基本上也
              能推導出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結論,析言之,文義解釋是最直接認定
              上開結論的解釋方法,因為法條只言明「野生動物」,而因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屬於排除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就此沒有理由作過多限制,仍應
              優先採取對行為人有利的文義解釋結果;至於體系解釋的運用,對於判

              決最終法效的證立,基本上較不具有直接的效果,僅能認為不能夠認為
              原住民宰殺保育類動物就一定要採取刑罰應對;本判決最特別之處,在
              於詳細地考察了立法當時的歷史文件,法院也透過歷史文件的分析,得
              到立法者有意納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結論,此項解釋方法的運用相對耗
              時,惟本案法院仍致力於歷史文本分析,此點努力誠值贊同。

                  綜合上述,本案判決論述翔實,也採取各種不同的解釋方法析論問
              題,就第 21 條之 1 的分析與說理,係屬重要且難得一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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