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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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參、當事人主張
獵捕臺灣野山羊、山羌、臺灣獼猴係欲供自己或親友食用。
肆、爭點
原住民獵捕保育類動物為供自己及親友食用是否屬於原住民族傳統
文化?
伍、法院見解
本件被告獵捕臺灣野山羊、山羌、臺灣獼猴係欲供自己或親友食
用,此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顯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又臺
灣野山羊、山羌、臺灣獼猴之族群量並未逾環境容許量一節,亦有上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函 1 份附卷足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陸、評析
本案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除罪
事由規定的解釋,特別是「打獵自行食用」是否屬於傳統文化的範圍。
我國實務解讀傳統文化的定義範圍時,法院幾乎都採取非常制限的標準
限定傳統文化的內容,這種解釋作法與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有
關,我國立法者對於原住民合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創設了實質與形
式兩道限制,由於形式上要求原住民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了讓主
管機關核准有參考依據,又另行以法規命令方式頒布「原住民族基於傳
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
法),雖然管理辦法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卻在其規定內定義了野保
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實質要件的判定準則,包括管理辦法第 2 條:「本
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傳統文化:指存在於原住民族社會已久,並
藉由世代相傳而延續至今之價值、規範、宗教、藝術、倫理、制度、語
言、符號及其他一切生活內容之總稱。二、祭儀: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