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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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案例十二 獵捕山羌供長輩食用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度原花簡字第 189 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關鍵詞 打獵、自食
壹、案例事實
周○誠、吳○義(渠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係太魯閣族之原住民,
均明知山羌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非因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不得獵捕、宰殺,且亦無基於
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而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竟仍共同基於非法
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7 日凌晨 2
時許至翌(18)日凌晨 0 時 50 分許間之某時許,由吳○義駕駛自用小
客車搭載周○誠,至花蓮縣秀林鄉○○村附近山區,由周○誠持其於
103 年 6 月間某日,在花蓮縣○○號「小黑」之人購得具殺傷力之土造
長槍 2 支(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號、○○○○○號)獵殺
山羌 2 隻。嗣於同日凌晨 0 時 50 分許,在花蓮縣秀林鄉○○村附近省
道臺 8 線公路 146 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花
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貳、訴訟結果
周○誠、吳○義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
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
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各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