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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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顆、非制式彈殼(散彈)貳顆、頭燈貳個、短刀壹支、鐮刀壹支,均沒

              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815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101 年 6 月 6 日
              共同發布〈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
              辦法〉,就有關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
              等事項予以規範,其中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傳統文化係自存於原住民族社
              會已久,並藉由世代相傳而延續至今之價值、規範、宗教、藝術、倫

              理、制度、語言符號及其他一切生活內容之總稱,第 2 款規定祭儀係指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中依其宗教、信仰或生活習慣,藉由世代相傳而反覆
              實踐之祭典活動及儀式行為,故原住民族基於「自用」而獵捕野生動
              物,亦包括被告捕獵野生動物。
                  主張其係為了用山產招待女友之家長。


              肆、爭點

                  原住民因自用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包含保育類動物?

              伍、法院見解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一)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除具有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
              之條件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查山羌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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