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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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顆、非制式彈殼(散彈)貳顆、頭燈貳個、短刀壹支、鐮刀壹支,均沒
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815 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101 年 6 月 6 日
共同發布〈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
辦法〉,就有關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
等事項予以規範,其中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傳統文化係自存於原住民族社
會已久,並藉由世代相傳而延續至今之價值、規範、宗教、藝術、倫
理、制度、語言符號及其他一切生活內容之總稱,第 2 款規定祭儀係指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中依其宗教、信仰或生活習慣,藉由世代相傳而反覆
實踐之祭典活動及儀式行為,故原住民族基於「自用」而獵捕野生動
物,亦包括被告捕獵野生動物。
主張其係為了用山產招待女友之家長。
肆、爭點
原住民因自用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包含保育類動物?
伍、法院見解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一)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除具有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
之條件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查山羌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