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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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小屋而開路、引入現代化設備,造成山羌棲息地的破壞,使得極多山羌

              被迫遷徙。這兩者究竟那一種對於保育類及生物多樣性的破壞較為嚴
              重?答案很明顯是大規模且不契合山林自然法則的工業化開發。既然動
              用刑法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為了人類生存環境的利益維護,當原住
              民利用山林資源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根本不會影響人類生存環境時,實

              質以論,根本沒有限制原住民依循其運用山林資源的部落傳統而打獵之
              正當理由,在此意義下,自即沒有將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限定適
              用於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合理性。



               相關法律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21 條之 1、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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