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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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中,依其宗教、信仰或習慣,藉由世代相傳而反覆實踐之祭典活動及儀
式行為」。依此規定,傳統文化必須具有相當時間的延續性,並且符合
世代相傳的生活內容;又例如管理辦法第 12 條:「獵捕活動所得之野生
動物之宰殺、利用須用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不得有販賣或其他營利
行為」,進一步限制傳統文化不能夠具有營利性;此外,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又另行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申請
案時,應考量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
間、方式及動物種類、數量之獨特性;核准獵捕野生動物之數量,應以
傳統文化、祭儀所需為限,並應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
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決定之。前項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
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如附表」,依此規定,
決定原住民獵捕是否與傳統文化有關時,還必須審視管理辦法附表內
容,附表中雖然列明了原住民各族有關活動,但其範圍不出「特定祭
典」或「生活禮俗」兩類。
雖然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未言明傳統文化的定義,但行政機
關透過管理辦法,已然賦予傳統文化定義極多未出現在法條本文的大幅
限制,其中最主要的限制即「時間延續性」、「非營利性」、「附表中所載
明之特定祭典或生命禮俗」,再觀察這些限制所能肯認的傳統文化活
動,其實已經跟部落祭儀毫無區別,這也就造成我國刑事司法實務在判
定是否屬於傳統文化時,幾乎無任何外於祭儀的合法情狀,也因此,我
國法院無例外地處罰任何原住民在平日、無任何特別祭俗或禮俗事由時
的獵捕野生動物活動。
雖然管理辦法附件有其原住民族學術研究依據,但是綜觀管理辦法
中所強調的祭儀及禮俗,無一不是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祭
儀」的關聯類型,在此意義下,原本立意良善的附件規定,反而全面架
空了同項一併規定的「傳統文化」類型,說得更簡單些,採取附件指明
的活動定性傳統文化,那麼傳統文化型早已等同祭儀型,完全架空了母
法授權傳統文化類型的原住民合法狩獵可能性。本文認為附件只能作為
「祭儀型」的狩獵情事參考標準,但對於什麼是「傳統文化」型的狩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