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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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案例十一  獵殺保育類動物食用


                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投刑簡字第 12 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關鍵詞  打獵、食用



              壹、案例事實

                  方○武為布農族原住民,其明知臺灣野山羊(學名:Capricornis

              swinhoei)及山羌(學名:Muntiacus reevesi)、臺灣獼猴(學名:
              Macaca cyclopis)分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及其他應
              予保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因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或基於學術研
              究或教育目的,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獵捕,方○武亦非基
              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野生動物之必要,竟基於非法獵捕保育
              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持其所有自製供生活捕獵所用、性質上屬獵槍之土

              造長槍 1 枝,接續獵捕臺灣野山羊、山羌各 2 隻及臺灣獼猴 1 隻。警攔
              檢盤查,當場在該車輛上扣得其所有預備供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所用之
              探照頭燈 1 組、底火 17 顆、鋼珠 70 顆,及已死亡之臺灣野山羊、山羌
              各 2 隻、臺灣獼猴 1 隻,其復於翌日(13 日)6 時許,帶同警方返回上

              開獵捕地點,扣得前揭土造長槍 1 枝,而悉上情。

              貳、訴訟結果

                  方○武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非法獵捕保

              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
              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探照頭燈壹組、底火拾柒顆及鋼珠

              柒拾顆,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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