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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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事由,則不能依據不具法律位階的管理辦法之附件解釋,否則將明顯牴
觸母法授權。
承上,原住民被告在田野調查時狩獵自行食用的行為,其目的顯然
非關特定儀禮的祭儀類,而應考慮傳統文化類,傳統文化類亦不受管理
辦法附件列舉事由限制,故應予實質、個案觀察,原住民被告顯然沒有
任何營利關係,而是在調查自己部落舊地時,為了充飢而採取其祖先於
山野活動時的取得食物方式,這種取得食物方法的選擇顯然與原住民的
部落背景及文化傳承有關,考量原住民之所以必須採用狩獵的取得食物
方式,完全是因為部落地域的田野調查,與部落活動、山林生活具有高
度密切關係。綜合以上考量,筆者認為原住民被告狩獵行為,正是「基
於傳統(飲食及山林探索)文化」的實踐,也因此在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除罪規定所及範圍內,故若為了自行食用目的而獵捕,不應該因
為附件的關係而認定非屬傳統文化,其仍應為原住民山林傳統生活文化
的一部分,而在野保法許可並除罪的範圍之內。
相關法律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
法:第 2 條、第 6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