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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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理辦法〉第 6 條附表所規定之期間及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之限制規

              範。倘認只要符合附表所列均屬基於傳統文化狩獵而作如是擴張,《野
              生動物保育法》所欲達成維護物種多樣性之立法目的將無法實現,故不
              得謂原住民族得以高呼基於祭儀或傳統文化之大纛,即能肆無忌憚的獵
              捕野生動物,否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異失其衡平物種多樣性之功

              能,而形同具文。辯護意旨另稱原住民可以供「自用」而獵捕云云,然
              核所稱「自用」一詞應係闡明依上開規定及 101 年 6 月 6 日所發布〈原
              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聲
              請及獵捕宰殺之野生動物,於祭儀等傳統文化儀式完成後,應由原住民
              族基於傳統文化、習俗而「自用」,不容許趁祭儀等機會,從事販賣等

              與上開規範目的相違之行為;辯辯意旨豈可反執「自用」一詞,毀棄上
              開規範目的?因之,辯護意旨僅執「自用」一詞,遽謂凡本於自用均合
              乎上開不罰之規定云云,益徵被告除未依規定事先申請外,亦有隨時恣
              意獵捕之心態。
                  (三)本件被告為平地原住民,其戶籍登記之族別為卑南族,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按,且於警詢供稱為「無業」,
              即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職業欄記載為「無業」,是被告並非以狩獵
              營生,狩獵非屬被告之生活方式,應堪認定。又本件被告於警詢即供稱
              「沒有申請狩獵許可」、「要拿來吃的」,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因為
              想要自己吃。」「因為我想要吃」,參以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質問「打獵

              季不是才剛過完?」「才過不久又要打獵?」時,被告自承「沒有特定
              原因」。足認被告確係基於供自己食用目的而為狩獵,依上述說明,不
              能將其狩獵解作係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
              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附表之基於傳統文化之行為。況且,被

              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知悉為祭儀而狩獵須事前申請許可;此外,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固另辯稱其係為了用山產招待女友之家
              長云云,然於本院詢問與女友交往等情時,則推稱與女友冷戰中,沒有
              婚期云云,復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以實其說,益徵被告既未事前申請許
              可,也非因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 2 隻,自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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