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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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民之族群文化與部隊生活無法相互適應,所以才不得已逃兵,本案爭點

              即在於「原住民(本案為賽夏族)之族群文化」,對於原住民被告實際
              參與部隊生活,究竟有多少程度的影響?其在刑法上應該為如何的評
              價?
                  必須先行強調,憲法與刑法立法者均重視原住民族的文化保障,但

              這不意謂只要主張原住民族的文化特點,就可以免除所有應該盡的行為
              規範義務,必須個案性地決定該原住民的文化活動內涵,是否就其慣俗
              而言,與國家的法律規範出現了明確的牴觸,此種情況才有必須在刑事
              責任成立的考量過程中,納入原住民族文化的特點,並予以具體判斷。
              一個相類似的案例即耶和華見證會信徒拒絕服兵役案,該案雖非原住民

              的案例,但具有宗教特色,而被告所信仰的宗教要求信徒不得殺人,亦
              不得服役,這種宗教帶來的道德或倫理誡命,直接牴觸了「應服兵役」
              的法律規範,所以才有必須特別考量宗教因素而設法除去行為人刑責;
              另一個與原住民相關的案例,則是司馬庫斯案,該案的三位原住民青年
              被告,面臨「族中長老命令搬走櫸木」與「森林法規定不得搬走櫸木」

              的規範衝突,當其選擇優先遵從族內長老命令時,勢將違反《森林法》
              的刑罰規定,所以在討論是否成立犯罪時,才必須納入「族中長老命
              令」的衡平考量。
                  至於本案原住民被告主張,他是基於賽夏族的族群文化無法繼續服
              役,此項主張若要直接產生除罪效果的前提,應該是「其所屬原住民族

              文化命令其不得繼續服役」,所以才會與「繼續服役」的國家社會法律
              規定相互衝突,然而遍覽判決,實在看不出來原住民被告此項主張的部
              落或習慣依據為何,當法官已經盡力調查,仍舊無法確認足以讓原住民
              被告必須反抗法律規範的部落習慣內容時,此項主張在刑事司法實務上

              的意義自然受到限制,亦即,原住民被告不能以部落族群文化有適應困
              難而主張排除刑事責任。
                  即便如此,原住民被告長期生活於部落,其與漢人社會的價值與判
              斷立場,必然有一定程度的差異,此項個人的特別因素雖然不能排除刑
              責,但仍然可作為成立犯罪之後,在被告科刑上的考量因子。亦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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