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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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十五 原住民族地域及生活方式的特殊性與經費核銷制度
案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9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3 號刑事
判決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2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12 號刑
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1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5 年度上訴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關鍵詞 貪污、經費核銷
壹、案例事實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下簡稱文建會)為凝聚地震災區社會意
識,遂訂定「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總體營造執行方案」,於全國災區
成立四個社區營造中心,其中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區則屬第四區營造中
心,而社區營造員(下簡稱社造員)則為協助文建會與社區互動及傳遞
之訊息窗口,由重建區之社區營造中心負責及輔導;社造員係由各個社
區營造中心採公開徵選或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推薦或個別申請
方式產生,每一社區營造點一位,以社區在地人員為優先。甲、戊二人
為文建會第四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造員,係受文建會委
任協助辦理社區總體營造工作,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
甲、戊於民國 91 年 8 月間,與該部落社造點社造員申○○、辜○濟等
四人(武界社區為原住民部落、因範圍廣闊,社造員有四位),以南投
縣仁愛鄉法治村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下簡稱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