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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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經由第四區社區營造中心向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經費新臺幣(下

              同)一百四十八萬五千元,辦理「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
              系列活動(下簡稱計畫書),該計畫預定辦理「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
              「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狩獵文化傳承」、「傳統歌謠與新興原歌交流
              競賽」、「部落產業特色發展及學習」、「體育人才培育」、「社區交流觀

              摩」、「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及「傳統編織剪裁班」等九項社區營
              造活動,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審查後,於 91 年 9 月 26 日核備在案,並同
              意照該計畫申請金額全額補助,並分二期撥款,第一期補助款一百十八
              萬八千元於 91 年 10 月 23 日匯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鄉農
              會所開立之帳戶,第二期款則於計畫辦理結束後,檢據審核後撥付;文

              建會中部辦公室並要求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照
              預算核實支用,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倘計畫如有
              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書面同意。
                  甲、戊二人明知上開活動核定辦理之時間係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該活動計畫,嗣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會申請

              延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止),且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協助武界
              社區發展協會按計畫辦理前開九項社區營造活動,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 91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14 日止,陸
              續提領第一期補助款一百十八萬八千元後,僅辦理「狩獵文化傳承」、
              「社區交流觀摩」、「傳統編織剪裁班」、「體育人才培育之拔河比賽」四

              項活動,其餘活動均未舉辦,嗣於 92 年間計畫結束後辦理經費核銷
              時,明知渠等二人僅舉辦前開四項活動,且實際僅花費四十二萬九千一
              百八十六元(起訴書誤載為四十二萬九千六百八十六元),竟向文建會
              中部辦公室申報已舉辦「狩獵文化傳承」、「社區交流觀摩」、「傳統編織

              剪裁班」、「體育人才培育之拔河比賽」、「傳統歌謠競賽」、「體育人才培
              育之籃球組訓營」等六項活動,並花費一百萬四千四百十六元,共同連
              續將補助款五十七萬五千二百三十元侵占入己,其餘十八萬三千五百八
              十四元則繳回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嗣甲、戊二人為掩飾前揭侵占之犯
              行,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 92 年 8 月間,由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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