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250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面委請位於南投縣埔里鎮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之成年人員,偽刻附表一所
示之余○明(即前武界發展協會理事長)、何○行(即前武界發展協會
出納)、紀○錦、陳○安、丙、己、卯、陳○娥、馬○丁、馬○山、李
○送、蔡○貴、李○天、馬○邦、李○德、蔡○滿、柯○忠、馬○庫、
馬○誠、申、柯○慧、柯○茹、柯○銀、蔡○德、蔡○興、葉○良、何
○中、寅、馬○華、楊○枝、馬○溫、陳○蘭、陳○花、李○花、楊○
霞(起訴書誤載為柯○霞)、蔡○珠、陳○英、林○雲、黃○香、陳○
花(起訴書誤載為蔡○花)等共四十人之印章各一枚,並盜用乙、子、
癸、辰、丑、柯○錦、未等七人先前交予戊保管之印章,在附表二所示
之南投縣仁愛鄉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支出證明單(下簡稱支出證明單)上
之理事長欄位加蓋「余○明」印章、會計及出納欄位加蓋「何○行」印
章、領款人簽收欄位加蓋「紀○錦等人」之印章,而偽造紀○錦等人已
領取附表二所示款項之私文書;甲、戊二人復未購物而向附表二所示之
林○鏞、吳○芳二人索取估價單,以估價單充作購物之收據;且向附表
二所示馬○笑、張○美二人索取空白收據,自行填載購物金額,製作附
表二所示之支出證明單共計 125 張為報銷憑證後,共同持向文建會中部
辦公室辦理經費核銷,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紀○錦等人之權益及文建
會中部辦公室對前開經費核銷之正確性。嗣後因支出憑證資料不完整,
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於 92 年 8 月間退件要求補正,然甲、戊迄今仍未
完成前開經費之核銷,而查悉上情。
貳、訴訟結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甲、戊共同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各
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其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參拾元應連
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所示余○明等人之印章共計肆拾枚均沒
收。附表三所示支出證明單上偽造之署押共計參佰肆拾捌枚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