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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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206,800 元,實際支出為 129,500 元,結餘 77,330 元,係用以支應上開
「籃球組訓營」活動之資金缺口。
(五)有關「傳統編織剪裁班」活動部分:向文建會核銷金額為
135,428 元,實際支出為 103,515 元,結餘 31,913 元,係用以支應上開
「籃球組訓營」活動之資金缺口。
(六)前開舉辦之活動中,有關比賽獎金及拔河比賽整地之費用
等,無法按文建會所規定項目核銷,然此獎金又是鼓勵村民組隊參賽所
不可或缺;其他尚有舉辦活動訂製運動服裝(T 恤)發給參賽村民,僅
拔河一項已高達 6 萬元,亦無法按文建會規定之項目核銷。又文建會規
定支出單據限定於 91 年 10 月 1 日至 92 年 1 月 31 日期間始得核銷,而
武界部落並無任何開立發票之商店,取得單據甚有困難,且之前舉辦之
「籃球組訓營」活動之相關支出亦無法申報,導致大部分單據均無法核
銷而必須重新填寫,始能按文建會規定項目及期限核銷。
(七)被告 2 人係第 1 次辦理社區活動,之前完全沒有相關計畫執
行及核銷之經驗,故在提擬計畫當時未能妥善評估活動項目與經費預
算,導致實際辦理活動時,實際狀況與當初提報計畫時之活動項目及經
費預算有所出入,導致需藉由其他活動結餘支應其他超支缺口;再者,
活動舉辦時會有一些突發之狀況,大都以部落長老及小組會議討論之方
式更改之,因而常變更活動內容及經費開銷,並且在不熟悉文建會核銷
方式之情況下,造成單據核銷方面的問題。
(八)91 年 6 月間於清靜農場舉辦第 4 區社造員大會,就文建會尚
未核定活動計畫前,已舉辦之活動經費如何核銷乙事,文建會中部辦公
室承辦專員曾口頭同意可以先辦理活動,保留收據,待計畫核定後,依
核定日作為時間依據,再請廠商重新開立收據,以資核銷;復於 92 年 7
月 20 日假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武界活動中心舉行之「協調如何核銷」
會議中,文建會人員就此核銷問題,再次重申可以用計畫書中之預算人
事費名目辦理核銷,是「武 BA 籃球比賽」、「父親節傳統知性活動」雖
已於計畫核定前舉辦,但依上揭原則,仍以「武 BA 籃球比賽」、「父親
節傳統知性活動」單據或領據向文建會辦理經費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