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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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止(嗣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會申請延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止),
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審查後,於 91 年 9 月 26 日核備在案,並同意照該計
畫申請金額全額補助,並分二期撥款(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二十),第
一期補助款一百十八萬八千元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匯入武界社區發
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所開立之帳戶(帳戶:○○○○○○號),
第二期款則於計畫辦理結束後,檢據審核後撥付;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並
要求武界社區發展協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照預算核實支用,各
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倘計畫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
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書面同意;嗣因被告二人未於期
限內辦理核銷,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於 92 年 7 月 24 日、9 月 29 日函催
被告二人檢送相關資料辦理經費核銷,迄今仍未完成經費核銷等情,有
「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書影本一份、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1 年 9 月 26 日中二字第○○○○○○號函、92 年 7 月 24 日中二字第
○○○○○○號函、92 年 9 月 29 日中二字第○○○○○○號函(均影
本)、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其明
細表、取款憑條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可信實。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所指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
人,係謂其所委託承辦者,必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
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行政主體
之權力而言(最高法院著有 88 年度台上字第 2273 號、84 年度台上字第
5755 號、89 年度台上字第 4802 號刑事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本件文建
會所訂定之九二一重建區社區總體營造執行方案,其目的係為重建九二
一地震災區,凝聚社區意識,並就第四區營造中心為部落人才培訓、增
進部落災後凝聚力,此方案由文建會主辦、淡江大學建築系承辦,並於
全國災區成立四個社區營造中心,而社造員則係為協助文建會與社區互
動及傳遞之訊息窗口,由重建區社區營造中心負責輔導;該社區營造員
係由各個社區營造中心採公開徵選或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推薦
或個別申請方式產生,每一社區營造點一位,以社區在地人員為優先。
社造員之職責為:(一)協助成立並運作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相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