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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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九)本件被告 2 人所浮報之款項皆用在舉辦活動所發放之獎金及
無法取得單據之支出上,並無私人挪用、侵占活動款項之情形。
(十)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固有向文建會申請辦理本案活動之補助
1,188,000 元,後來有繳回 183,500 元,但協會帳戶尚有 38,000 元,則被
告 2 人對該款項自無不法侵占情事可言云云。
(十一)然查,協會帳戶於 91 年 10 月 23 日收到文建會撥款
1,188,000 元,而被告等於 92 年 11 月 24 日以匯款方式繳回 183,500 元乙
節,有協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委託書在卷可按。且查,協會帳戶在
91 年 10 月 23 日文建會撥款前,結存 15,858 元,在 92 年 11 月 24 日繳
回之後,92 年 11 月 24 日當天結存金額不高於 15,858 元,有交易明細表
可證。
肆、爭點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族居住之區域可
否因為消費憑證無法取得但有實際花費而阻卻罪責?
伍、法院見解
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一)文建會為凝聚地震災區社會意識,遂訂定九二一重建區社區
總體營造執行方案,於全國災區成立四個社區營造中心,其中武界部落
社造點之社區則屬第四區營造中心,被告甲、戊與案外人申○○、辜○
濟四人則為文建會第四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造員,渠等
四人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經由第四區社區營造中心向文建會中部
辦公室申請補助經費一百四十八萬五千元,辦理「武界部落之聲─喚起
文化生命」計畫系列活動,該計畫預定辦理「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
「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狩獵文化傳承」、「傳統歌謠與新興原歌交流
競賽」、「部落產業特色發展及學習」、「體育人才培育」、「社區交流觀
摩」、「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及「傳統編織剪裁班」等九項社區營
造活動,該活動核定之辦理時間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