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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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等辦理核撥尾款乙情,有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1 年 9 月 26 日中二字第○
○○○○○號函影本在卷可按;而依文建會經費報結注意事項第 3 項:
「收(領)據應註明受領事由、時間(年月日)、實收數額、支付機關
全銜、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如屬機關或立案之團體則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或經手人)簽名或
蓋章,並加蓋關防或團章」、第七項:「憑證之總金額有更改者,應由負
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具原立具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
原本之原因」、第 25 項:「支出憑證內容應與預算項目核符,並按計畫
別依序編號彙訂」,亦有文建會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其所附資料一份
在卷可按,是被告二人既具有社造員資格,且受有第四區營造中心之經
費核銷課程訓練,復受第四區營造中心之督導及指導如何辦理活動、經
費如何申請、如何核銷經費等事項,對於上揭文建會要求補助款需專款
專用、檢實核銷經費等程序,自難諉為不知。
(四)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傳訊證人申○○、壬○○二人證明渠等
確實有舉辦計畫書中所載之「傳統歌謠競賽」、「體育人才培育之籃球組
訓營」、「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云云,然查:傳統歌謠競賽活賽並
未舉辦,而係於 92 年 1 月間,於拔河比賽結束後當日晚上在同一場
地,由法治國小之學童及中正村之婦女至法治村表演跳舞以表演方式舉
行,且當年度武界社區僅於中秋節時,由台電公司在天主教堂舉辦卡拉
OK 比賽,嗣後即未再舉辦與歌唱有相關之活動;「武 BA 籃球比賽」即
與「部落入口意象揭碑暨籃球聯賽慶祝活動」合併已於 91 年 6 月 29 日
起至 9 月間舉辦,嗣後即未舉辦任何籃球組訓營活動等情,業據證人杜
○輝、李○德、卯○○等人於南投縣調查站、偵查中證述綦詳,是被告
所舉證人申○○、壬○○於本院之證詞,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次查,「武 BA 籃球比賽」於 91 年 6 月 29 日起至 9 月初舉
辦,附表二所示之柯○慧、柯○錦、柯○銀、蔡○德等人曾擔任工作人
員,於 91 年 9 月間活動結束時,柯○慧、柯○錦、柯○銀、蔡○德等
人各自均領取工作費 11,200 元乙情,業據證人柯○慧、柯○錦、柯○